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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7-01-16
【实施时间】 1997-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65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 修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理教育;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照本条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教唆人按本条例规定处以罚款。
  
  不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条例》原条文
  
  《条例》原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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