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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21
【法规编号】 65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第50/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附件第四条第二至第四款。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27/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订的第50/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的附件第四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修改如下:
  
  “二、为发放津贴,申请人家庭每月平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员人数
  
  家庭每月平均收入
  
  1
  
  3000元
  
  2
  
  5500元
  
  3
  
  8000元
  
  4
  
  10000元
  
  5
  
  12000元
  
  6
  
  13500元
  
  7
  
  15000元
  
  8或以上
  
  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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