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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21
【法规编号】 65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2008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调整给予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学生的学费津贴及文教用品津贴金额。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及十二月十九日第62/94/M号法令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给予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调整如下表:
  
  教学阶段
  
  最高津贴金额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
  
  4000元
  
  初中教育
  
  6000元
  
  高中教育
  
  9000元
  
  二、给予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及中学教育学生的文教用品津贴金额调整如下表:
  
  教学阶段
  
  津贴金额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
  
  1500元
  
  中学教育
  
  2000元
  
  三、废止第26/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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