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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16
【法规编号】 66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2008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向该局提供电子护照制作中心及(CA)认证实体中心的构建工程的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六)项及第七条,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国际商业机器世界贸易公司”签订向身份证明局提供电子护照制作中心及(CA)认证实体中心的构建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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