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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07
【法规编号】 66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5/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订定退休基金会工作人员特别办公时间。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七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规定,经听取行政暨公职局及工作人员代表团体意见後,作出本批示。
  
  一、订定退休基金会工作人员特别办公时间。
  
  二、上款所指特别办公时间为:
  
  (一)上午工作时段,自早上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下午工作时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五时四十五分,星期五则至五时三十分;
  
  (二)上午工作时段,自早上九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三十分;下午工作时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三时至六时三十分,星期五则至六时十五分;
  
  (三)上午工作时段,自早上九时至中午十二时四十五分;下午工作时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二时四十五分至六时十五分,星期五则至六时。
  
  三、将订定退休基金会工作人员特别办公时间的权限授予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
  
  四、由退休基金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以职务命令决定须遵守特别办公时间的工作人员。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月的第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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