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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02
【法规编号】 66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0/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委任分别代表雇主组织及劳工组织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成员,并委任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经十月四日第53/9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号法令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六条第一款b)及c)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雇主之组织的代表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成员:
  
  (一)正选:
  
  许世元;
  
  邓君明;
  
  刘永诚。
  
  (二)代任:
  
  高开贤;
  
  冯信坚;
  
  黄如楷。
  
  二、委任下列代表劳工之组织的代表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成员:
  
  (一)正选:
  
  谈宝容;
  
  张文宽;
  
  邓洪波。
  
  (二)代任:
  
  陆伟贤;
  
  蔡锦富;
  
  何桂兴。
  
  三、委任下列人士为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
  
  (一)代表雇主之组织的代表:
  
  黄国胜;
  
  萧志伟。
  
  (二)代表劳工之组织的代表:
  
  温泉;
  
  李静仪。
  
  四、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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