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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31
【法规编号】 66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4/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调整经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七)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六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一)学生人数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480,000.00(澳门币肆拾捌万元);
  
  (二)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650,000.00(澳门币陆拾伍万元);
  
  (三)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750,000.00(澳门币柒拾伍万元)。
  
  二、经第17/2007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六)项所指的附表,由本批示附表替代。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表
  
  (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六)项所指者)
  
  
  
  每班学生人数
  
  高中每名学生的津贴金额
  
  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五人
  
  $10,000.00
  
  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人
  
  $6,700.00
  
  第六十六人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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