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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第17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0/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所定的学费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一)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8,000.00(澳门币捌仟元); (二)中学教育:$10,000.00(澳门币壹万元)。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