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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执行「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出入境事务厅新大楼设计连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107,500.00(澳门币贰佰壹拾万柒仟伍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545,500.00 2009年 $ 56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