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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e)至迟在2008年6月1日,就本段列举的所有问题,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并在该日之前酌情非正式地向委员会通报最新情况,特别是2006年6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10段所定措施以来在木材部门取得的进展以及2007年4月解除第1521(2003)号决议第6段所定措施以来在钻石部门取得的进展; (f)与其他相关专家组,尤其是第1782(2007)号决议第8段重新组建的科特迪瓦问题专家组,以及与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积极合作; (g)确定可在哪些领域加强该区域各国的能力并就此提出建议,以利於执行第1521(2003)号决议第4段和第1532(2004)号决议第1段所定措施; 6. 请秘书长重新任命专家小组现任成员,并作出必要财政和安保安排,支持专家小组的工作; 7. 吁请所有国家和利比里亚政府在专家小组任务所涉各个方面,与专家小组通力合作; 8. 鼓励利比里亚政府在利比里亚全面参与并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之後的一年内,邀请金伯利进程进行一次审视访问; 9. 鼓励金伯利进程酌情通过安全理事会所设委员会,向安理会通报可能对利比里亚进行的任何审视访问,以及对利比里亚政府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进展所作的评估;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