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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19
【法规编号】 66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2008号行政命令,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及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第4/2003号法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内港客运码头出入境事务站
  
  一、在内港客运码头内设立出入境事务站。
  
  二、上款所指的出入境事务站每日运作,并可全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第二条 
  
  撤销
  
  撤销内港14号码头内的出入境事务站。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命令公布。
  
  
代理行政长官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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