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时间】 2008-06-16
【实施时间】 2008-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联系统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2008年6月4日,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在全国残联系统开展对口支援地为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8〕11号),就残联系统做好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了要求,也明确了对口支援具体安排。按照中央最近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机制的有关精神,现就调整残联系统对口支援关系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口支援安排
  
  为与中央精神保持一致,考虑支援方和受援方实际情况,兼顾前一阶段形成的对口支援格局,对残联系统对口支援关系作适当调整。安排如下:
  
  1.山东省--四川省北川县
  
  2.广东省--四川省汶川县
  
  3.浙江省--四川省青川县
  
  4.江苏省--四川省绵竹市
  
  5.北京市--四川省什邡市
  
  6.上海市--四川省都江堰市
  
  7.河北省--四川省平武县
  
  8.辽宁省--四川省安县
  
  9.河南省--四川省江油市
  
  10.福建省--四川省彭州市
  
  11.山西省--四川省茂县
  
  12.湖南省--四川省理县
  
  13.吉林省--四川省黑水县
  
  14.安徽省--四川省松潘县
  
  15.江西省--四川省小金县
  
  16.湖北省--四川省汉源县
  
  17.重庆市--四川省崇州市
  
  18.黑龙江省--四川省剑阁县
  
  19.广东省(主要由深圳市)--甘肃省受灾严重地区
  
  20.天津市--陕西省受灾严重地区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未纳入对口支援的受灾县(市、区),由所在省残联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内对口支援安排,认真组织相关市县级残联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二)社会各界及境外提出对口支援灾区残联的,由受灾省残联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对口支援期限按三年安排。支援方应据此做出规划。
  
  (四)对口支援的方式和内容,应按中央统一要求,坚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优先解决受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条件。支援方与受援方要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多领域实施援助。
  
  (五)对口支援工作的其他事项,请按照中国残联残联发〔2008〕11号通知精神继续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