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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附件一之第二条、第三条已被《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告--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授权宣布旅游团人数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6日)修改 为增进海峡两岸人民交往,促进海峡两岸之间的旅游,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等有关两岸旅游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宜,双方分别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以下简称海旅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观光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台旅会)联系实施。 (二)本协议的变更等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二、旅游安排 (一)双方同意赴台旅游以组团方式实施,采取团进团出形式,团体活动,整团往返。 (二)双方同意按照稳妥安全、循序渐进原则,视情对组团人数、日均配额、停留期限、往返方式等事宜进行协商调整。具体安排详见附件一。 三、诚信旅游 双方应共同监督旅行社诚信经营、诚信服务,禁止“零负团费”等经营行为,倡导品质旅游,共同加强对旅游者的宣导。 四、权益保障 (一)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简化出入境手续,提供旅行便利,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 (二)双方同意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相互配合,化解风险,及时妥善处理旅游纠纷、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等事宜,并履行告知义务。 五、组团社与接待社 (一)双方各自规范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资质,并以书面方式相互提供组团社、接待社及领队、导游的名单。 (二)组团社和接待社应签订商业合作合同(契约),并各自报备,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三)组团社和接待社应按市场运作方式,负责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人身、航空等保险。 (四)组团社和接待社在旅游者正当权益及安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应主动、及时、有效地妥善处理。 (五)双方对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旅行社,应分别予以处理。 (六)双方应分别指导和监督组团社和接待社保护旅游者正当权益,依合同(契约)承担旅行安全保障责任。 六、申办程序 组团社、接待社应分别代办并相互确认旅游者的通行手续。旅游者持有效证件整团出入。 七、逾期停留 双方同意就旅游者逾期停留问题建立工作机制,及时通报信息,经核实身份后,视不同情况协助旅游者返回。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送回或接受。 八、互设机构 双方同意互设旅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旅游相关事宜,为旅游者提供快捷、便利、有效的服务。 九、协议履行及变更 (一)双方应遵守协议。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七日后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十三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一、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二、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董事长 陈云林江丙坤 附件一 海峡两岸旅游具体安排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议定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一方旅游配额以平均每天三千人次为限。组团一方视市场需求安排。第二年双方可视情协商作出调整。 二、旅游团每团人数限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 三、旅游团自入境次日起在台停留期间不超过十天。 四、自七月十八日起正式实施赴台旅游,于七月四日启动赴台旅游首发团。 附件二 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 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两岸旅游业者应遵守如下规范: 一、海旅会和台旅会提供的组团社和接待社名单内容包括:旅行社名称、负责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及其移动电话等信息。若组团社或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即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二、台旅会应设置旅游咨询服务及投诉热线,以便旅游者咨询及投诉。 三、海旅会和台旅会作为处理旅游纠纷、逾期停留、紧急事故及突发事件的联系主体,各自建立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决赴台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团社应向接待社提供旅游团旅客名单及相关信息,组团社应为旅游团配置领队,接待社应为旅游团配置导游。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领队和导游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并分别向组团社和接待社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