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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

[接上页]

  五、接待一方应向组团社提供接待旅游团团费参考价。
  
  六、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七、组团社、接待社均不得转让配额及旅游团。接待社不得接待非组团社的旅游者,不得接待持其他证件的旅游者。如有违反,应分别予以处理。
  
  八、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均视为在台逾期停留。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紧急事故、突发事件、社会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台逾期停留之旅游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无正当理由、情节轻微者,接待社和组团社应负责安排随其他旅游团返回。不以旅游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节严重者,由台旅会和海旅会与双方有关方面联系,安排从其他渠道送回;须经必要程序者,于程序完成后即时送回。
  
  九、旅游者逾期停留期间及送回所需交通等费用,由逾期停留者本人承担。若其无能力支付,由接待社先行垫付,并于逾期停留者送回之日起三十天内,凭相关费用票据向组团社索还。组团社可向逾期停留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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