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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外侨内[2007]16号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6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关于启用新版《河南省归国华侨证》和《河南省侨眷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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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部门意见 ││
  │核││审定及发证││
  │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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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月日││ 年月日 │
  ││││ (章) │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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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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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此表供审核、确定河南省侨眷的公民登记存档使用;
  
  2、审定及发证部门指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单位指各省辖市外事侨务部门、省直单位、省管高校、省管企业和中央驻豫机构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的意见;
  
  3、此表填一式三份,分别由省、省辖市、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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