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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应当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涉及残疾人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或者对残疾学生进行歧视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涉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教育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教育部门应当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教育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残疾人教育机构能够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教育权利。 (八)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等残疾人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卫生部门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减免残疾人的鉴定费用。对于涉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权利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九)残联 各级残联应当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密切联系残疾人,了解残疾人的状况,反映残疾人的法律需求,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各级残联应当充分认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对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畅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务。充分调查、了解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和实际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开展残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定期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会议,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和部署。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减免,并且通过多种途径使更多的残疾人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扶助。要积极筹措资金、吸纳法律专业人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 各级残联要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扩大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围,对需要法律帮助和服务的残疾人在咨询、文书代写、调解、代理等方面给予无偿帮助。鼓励通过法律咨询热线、网上答疑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帮助。总结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创造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认识无障碍环境的重要意义,落实国家关于无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有利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推进建筑设施无障碍工作,新建办公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要求,现有办公场所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造,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推进信息无障碍工作,对于应当公开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救助程序、重要信息,要注重通过媒体、网络、广播、手语节目、显示屏等形式进行公告,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为残疾人获得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于在法律救助过程中需要手语、盲文、大字体、字幕、翻译等方式交流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提供便利。 在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办机关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残疾人的相关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检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 六、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办案经费进行适当补贴等。地方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