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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11
【法规编号】 67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接上页]

  二、如不在上款所定的期间内自行缴纳罚款,则按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由主管实体以处罚批示的证明作为执行凭证进行强制徵收。
  
  三、就罚款的科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四、罚款所得为民政总署的收入。
  
  第十二条 
  
  时效
  
  一、科处罚款程序的时效自作出违法行为之日起经过两年完成。
  
  二、罚款的时效自处罚决定转为不可申诉之日起经过四年完成。
  
  第十三条 
  
  过渡规定
  
  一、如进口实体於本行政法规生效後十五日内向民政总署提交下列文件,则其在本行政法规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或之前,已向外地订购的、并已获核准商标及型号的车辆不受第四条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范:
  
  (一)由外地供应商发出已订购车辆的证明文件;及
  
  (二)由进口实体签署在本行政法规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或之前已向外地订购有关车辆的声明书,其内载明车辆的数量、商标和型号。
  
  二、不论在本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进口的或属上款所指的装有四冲程内燃发动机的车辆,均自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起禁止售卖及为该等车辆注册。
  
  第十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後第六日开始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一
  

  气体污染物排放参数表
  
  (装有二冲程发动机的车辆)

  
  表一
  
  
适用於两轮摩托车之参数表

  
  发动机气缸容积
  
  (cm3)
  
  一氧化碳
  
  (g/km)
  
  碳氢化合物
  
  (g/km)
  
  氮氧化物
  
  (g/km)
  
  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
  
  (g/km)
  
  <50 cm3
  
  1
  
  --
  
  --
  
  1.2
  
  ≧50 cm3
  
  5.5
  
  1.2
  
  0.3
  
  --
  
  适用於三轮摩托车之参数表
  
  发动机气缸容积
  
  (cm3)
  
  一氧化碳
  
  (g/km)
  
  碳氢化合物
  
  (g/km)
  
  氮氧化物
  
  (g/km)
  
  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
  
  (g/km)
  
  <50 cm3
  
  3.5
  
  --
  
  --
  
  1.2
  
  ≧50 cm3
  
  7
  
  1.5
  
  0.4
  
  --
  
  *上述数值相当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GB14622-2002及GB18176-2002中第二阶段之重型及轻型摩托车排气系统的排放限值规定的数值,并须采用有关规定之相应测试程序进行测试。
  
  表二
  
  发动机气缸容积
  
  (cm3)
  
  一氧化碳
  
  (g/km)
  
  碳氢化合物
  
  (g/km)
  
  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
  
  (g/km)
  
  <280 cm3
  
  12.0
  
  1.0
  
  --
  
  ≧280 cm3
  
  12.0
  
  --
  
  1.4
  
  *上述数值相当於美利坚合众国《联邦规例法典》第四十章第八十六部的“新产及在使用中的公路车辆及发动机排放管制”E分部内第86.410-2006条“二零零六年及其後的生产型号的摩托车的排放标准”中订定的数值,此数值按照该法典第八十六部F分部的“一九七八年及其後新产的摩托车的排放规例及测试程序”的规定制定,并须采用有关规定之相应测试程序进行测试。
  
  表三
  
  
适用於两轮摩托车之参数表

  
  发动机气缸容积
  
  (cm3)
  
  一氧化碳
  
  (g/km)
  
  碳氢化合物
  
  (g/km)
  
  氮氧化物
  
  (g/km)
  
  一类摩托车
  
  ≦50 cm3
  
  2.0
  
  0.5
  
  0.15
  
  二类摩托车
  
  51 cm3 –125 cm3
  
  2.0
  
  0.5
  
  0.15
  
  126 cm3 – 250 cm3
  
  2.0
  
  0.3
  
  0.15
  
  > 250 cm3
  
  2.0
  
  0.3
  
  0.15
  
  *上述数值相当於日本《道路车辆安全规例》第三十一条(排放控制装置)规定的数值,并须采用有关规定之相应测试程序进行测试。
  
  表四
  
  发动机气缸容积
  
  (cm3)
  
  行车型态测定
  
  惰转状态测定
  
  仪器测定
  
  一氧化碳
  
  (g/km)
  
  碳氢化合物
  
  (g/km)
  
  氮氧化物
  
  (g/km)
  
  一氧化碳
  
  (%)
  
  碳氢化合物
  
  (ppm)
  
  粒状污染物
  
  (%不透光率)
  
  <150 cm3
  
  2.0
  
  0.8
  
  0.15
  
  3.0
  
  1600
  
  15
  
  ≧150 cm3
  
  2.0
  
  0.3
  
  0.15
  
  3.0
  
  1600
  
  15
  
  *上述数值相当於台湾《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条规定的数值,并须采用有关规定之相应测试程序进行测试。
  
  表五
  
  
适用於两轮摩托车之参数表

  
  
  
  发动机气缸容积(cm3)
  
  一氧化碳(g/km)
  
  碳氢化合物(g/km)
  
  氮氧化物(g/km)
  
  测试型态
  
  测试方法
  
  <150 cm3
  
  2.0
  
  0.8
  
  0.15
  
  UDC
  
  冷车启动
  
  ≧150 cm3
  
  2.0
  
  0.3
  
  0.15
  
  UDC+EUD
  
  最大速度(km/h)
  
  一氧化碳(g/km)
  
  碳氢化合物(g/km)
  
  氮氧化物(g/km)
  
  适用范围
  
  Vmax< 130 km/h
  
  2.62
  
  0.75
  
  0.17
  
  2006-UN/ECE GTR No.2 类车种
  
  Vmax≧130 km/h
  
  2.62
  
  0.33
  
  0.22
  
  
  
  适用於三轮摩托车之参数表
  
  
  
  发动机气缸容积(cm3)
  
  一氧化碳(g/km)
  
  碳氢化合物(g/km)
  
  氮氧化物(g/km)
  
  点燃方式
  
  所有车种
  
  7.0
  
  1.5
  
  0.4
  
  正点燃
  
  2.0
  
  1.0
  
  0.65
  
  压燃
  
  *上述数值相当於欧洲议会及欧洲联盟理事会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制定的第97/24/EC号指令中所载的有关重型及轻型摩托车排气系统排放限值的欧III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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