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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七条,连同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的权力予行政暨公职局局长朱伟干学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Novell Hong Kong Limited”签订为行政暨公职局提供“Premium Service Support(4000)”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