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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23
【法规编号】 67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体育委员会委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12/2004号行政法规修订的第30/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体育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
  
  (一)António Fernandes(菲能地);
  
  (二)徐达明;
  
  (三)崔德江;
  
  (四)林婉妹;
  
  (五)刘衍泉;
  
  (六)马有恒;
  
  (七)萧威利;
  
  (八)鲍马壮;
  
  (九)阮爱武;
  
  (十)尹君乐。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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