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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1-09
【法规编号】 678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2007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公共行政改革谘询委员会”成员:
  
  (一)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五)、(六)及(九)项规定的代表:
  
  行政长官办公室代表白丽娴;
  
  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张翠玲;
  
  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代表黄善文;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沈颂年;
  
  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代表谭俊荣;
  
  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陈秀英;
  
  行政暨公职局副局长杨俭仪。
  
  (二)上述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十)项规定的人士:
  
  王浦劬;
  
  石立炘;
  
  米健;
  
  何欢颜;
  
  林明基;
  
  柳智毅;
  
  马志毅;
  
  马善才;
  
  梁庆球;
  
  陈伟民;
  
  刘伯龙;
  
  潘志明;
  
  邓安琪;
  
  萧志伟;
  
  谢顺利。
  
  二、本批示所委任成员的任期均为三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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