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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十二月四日第78/GM/95号批示附表C所载的氟氯烃类物质(HCFCs)的年度进口限额。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四日第62/95/M号法令第七条及十二月四日第78/GM/95号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8/GM/95号批示附表C所载的氟氯烃类物质(HCFCs)的年度进口限额如下:
  
  期间
  
  每年可进口总量
  
  (公斤)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2,273.80
  
  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7,378.20
  
  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965.20
  
  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48.26
  
  由二零三零年一月一日开始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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