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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十八日第58/99/M号法令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分行於二零零八年须缴付每半年的运作费为$30,000.00(澳门币叁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表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营运的离岸银行附属机构於二零零八年须缴付每半年的运作费为$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号批示附表所载的最低金额。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