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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26
【法规编号】 67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8/2007号行政命令,调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限额。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第六款及第五十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调整限额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五十条第四款所规定的限额,按作为本行政命令组成部分的附件所载的表的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第48/2006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表中有关本行政命令第一条所定限额的部分。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八月十四日第40/95/M号法令

  
  新订限额(澳门币)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最低限额
  
  最高限额
  
  262,500.00
  
  875,000.00
  
  第五十条 第四款
  
  最低限额
  
  最高限额
  
  210,000.00
  
  7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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