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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26
【法规编号】 67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22/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

[接上页]

  按“自动回应讯号器”的占用及“自动回应讯号器”所用的指配频率。
  
  (8)
  
  “n”为声音或等同於声音的频道的数目,而“t”为“自动回应讯号器”的数目。
  
  (9)
  
  “P”为无线电频率从发射器输出时量度得出的功率。
  
  (10)
  
  “Te”为相应於已领取准照的站的类别的年度经营收费。
  
  (11)
  
  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的经营收费包括发出站准照的收费,但仅以适用的情况为限。
  
  (12)
  
  经营收费适用於流动或手提站的总数,与用户的参考资料无关,且可按每年、每半年或每季度徵收。
  
  (13)
  
  流动或手提站的经营收费按月徵收,不足一个月亦作整月计算。
  
  (14)
  
  特别号码不得转让,且在停止使用时退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15)
  
  此项服务仅供固定电话服务的经营者作扩充有关公共网络之用。
  
  (16)
  
  仅容许在同一房地产、大厦、分层建筑物或其他私人地方范围内安装及使用,且在任何情况下基地站与手提站之间的发射均不得越过公共道路或公共地方。
  
  (17)
  
  如在年中增加频带的宽度,则增加的部分的收费按此公式计算,并按照直至年底前的所余月数徵收,而不足一个月亦作整月计算。豁免转发站及外围接收站的年度经营收费。
  
  (18)
  
  作为科学或学术研究的站可获豁免年度经营收费。
  
  (19)
  
  在主动备用情况下的“站”的指配频率与主动备用站的频率相同时方适用。
  
  (20)
  
  “N”为指配给无线电通讯网的频率数目。
  
  (21)
  
  “Ue”为专用收费,费用按频率数目而定。
  
  (22)
  
  设备的检验、加封/拆封的收费是按每一单位计算。
  
  (23)
  
  “Id”为欠缴的服务收费或罚款的金额。
  
  (24)
  
  豁免二零零七年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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