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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05
【法规编号】 67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身份证明局局长,作为签订向该局提供智能卡式身份证制作系统的“CAMSLicense”合同的签署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第款款六六项及第七条权连同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第款及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第款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规定权作出本批示示
  
  转授第切所所的权力予身份证明局局长黎英杰权或其法定代任人权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权与德国“Giesecke & Devrient GmbH”公司签订向身份证明局提供供智能卡式身份证制作系统统之“CAMS
  
  License”的合同示
  
  
二零零七年十第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
  
  二零零七年十第月二十六日於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张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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