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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21
【法规编号】 68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7号行政法规核准的《教育发展基金制度》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为期两年:
  
  1)正选成员——财政局代表锺圣心,及候补成员林雪梅;
  
  2)正选成员——梁励,及候补成员黄健武;
  
  3)正选成员——何丝雅,及候补成员曾冠雄;
  
  4)正选成员——卢丽卿,及候补成员谭嘉华。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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