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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委员会可设立专责工作小组,以开展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定工作,专责工作小组的成员可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在社会范畴或相关领域获公认为杰出的人士,学术机构、公共或私人实体的代表以及专业顾问。 十二、当认为有需要时,可邀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的其他社会人士、公共或私人实体出席委员会或专责工作小组的会议。 十三、委员会亦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按劳务提供的法定制度向学术机构、公共或私人实体和专业顾问取得服务。 十四、所有公共部门、公共和私人实体均有义务与委员会合作,尤其是应委员会的要求就其工作范围提供资讯。 十五、委员会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以批示委任的一名秘书提供支援,其任期为两年,并可续期,且可按兼任制度担任。 十六、秘书有权收取相当於公职薪俸表一百点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报酬。 十七、依法收取出席费须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批准。 十八、委员会在支援上、技术上和行政上的辅助,由社会工作局提供,并由该局承担其运作经费。 十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