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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05
【法规编号】 68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2007号行政法规,许可铸造及发行农历年纪念币。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许可
  
  一、许可铸造及发行二零零八年(鼠年)、二零零九年(牛年)、二零一零年(虎年)、二零一一年(兔年)、二零一二年(龙年)、二零一三年(蛇年)、二零一四年(马年)、二零一五年(羊年)、二零一六年(猴年)、二零一七年(鸡年)、二零一八年(狗年)及二零一九年(猪年)农历年纪念硬币。
  
  二、上款所指纪念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定流通力,面额分别为澳门币二百五十元、一百元及二十元,前一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9.99%的黄金铸造,後两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9.9%的白银铸造。
  
  第二条 
  
  纪念币的特徵
  
  上条所指纪念币为具锯齿状边饰的圆形硬币,均附有铸造商及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出的保证书,而各面额纪念币於发行年份均按以下的规格及发行量发行:
  
  面额
  
  (澳门币)
  
  发行量
  
  直径
  
  (毫米)
  
  重量
  
  种类
  
  图案
  
  标准
  
  公差
  
  $ 250
  
  3,000枚
  
  21.96
  
  7.776克
  
  ±1.0‰
  
  精制纪
  
  念金币
  
  彩色
  
  $ 100
  
  500枚
  
  65.00
  
  5安士
  
  ±1.0‰
  
  精制纪
  
  念银币
  
  彩色
  
  $ 20
  
  6,000枚
  
  40.70
  
  31.1克
  
  ±1.0‰
  
  精制纪
  
  念银币
  
  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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