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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31
【法规编号】 68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86/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龙安围的土地的批给。

[接上页]

  2. 批出土地现时的面积为73(柒拾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标示,以下简称土地,其批给转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
  
  第二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的5(伍)层高楼宇。
  
  2. 上款所指楼宇的用途如下:
  
  住宅:建筑面积287平方米;
  
  商业:建筑面积57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三条 款——利用权价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权价金总金额为$29,800.00(澳门币贰万玖仟捌佰元整)。
  
  2. 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须一次性全数缴付第1款订定的利用权价金。
  
  3. 每年缴付的地租调整为$101.00(澳门币壹佰零壹元整)。
  
  4. 不准时缴付地租,将按照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18(拾捌)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之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款——合同溢价金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乙方接受本合同条件时,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190,120.00(澳门币拾玖万零壹佰贰拾元整)。
  
  第七条 款——转让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甲方接受的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八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行政当局有关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九条 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经批准而更改批给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
  
  2.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土地亦会被收回:
  
  1)第五条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中断。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将产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部分被撤销;
  
  2)土地全部或部分,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十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一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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