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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31
【法规编号】 68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97/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及第26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经济发展委员会成员:
  
  (一)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代表:
  
  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崔世昌及候补代表黄国胜;
  
  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代表黄桂玲及候补代表李治洪。
  
  (二)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的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守基;
  
  王孝仁;
  
  江锐辉;
  
  何鸿燊;
  
  何万昌;
  
  何海明;
  
  吴福;
  
  吴立胜;
  
  李雁玲;
  
  余荣让;
  
  周锦辉;
  
  马有恒;
  
  高开贤;
  
  徐伟坤;
  
  崔世平;
  
  崔煜林;
  
  张立群;
  
  陈乃九;
  
  陈守信;
  
  陈志杰;
  
  陈健文;
  
  区宗杰;
  
  梁金泉;
  
  梁炳照;
  
  许开程;
  
  冯志强;
  
  冯家超;
  
  黄志成;
  
  温泉;
  
  叶一新;
  
  杨允中;
  
  杨俊文;
  
  杨道匡;
  
  刘本立;
  
  刘伯龙;
  
  刘雅防;
  
  刘艺良;
  
  潘汉荣;
  
  禤永明;
  
  卢德华;
  
  颜延龄;
  
  关锋;
  
  苏树辉。
  
  (三)上述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代表:
  
  经济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法定代任人;
  
  旅游局局长或其法定代任人。
  
  二、获委任成员的任期为两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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