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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检查委员会为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第十一届警官培训课程之报考者进行体格检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十五日第93/96/M号训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规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检查委员会於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内运作,并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席:张秀兰警务总长 委员:郭秋莎医生 司徒翠影医生 候补: 主席:陈小北副消防总长 委员:刘婕医生 二、本批示立即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