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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17
【法规编号】 68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一名代表检察院的精神卫生委员会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七月十二日第31/99/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林伊娜,法律专家,检察院代表,被委任替代丁雅勤於精神卫生委员会成员一职。
  
  二、其任期与委员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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