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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 管理期间最後一个月各银行帐户之对帐单。 20 上期管理期间的预算拨款结余之交付凭单(只适用於享有行政自治权的部门及机构)。 21 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的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活动报告书。 22 於管理期间内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五条规定开立的银行帐户之相关财政局意见书及监督实体的许可。 23 财政年度内之首次补充预算建议书,其内必须载有说明与最初预计出现差额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4 外部审计报告书(只适用於财政年度内曾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自治部门)。 25 於管理期间组织章程、专有人员制度(职级及薪酬)及有关制度之修改。 26 通过管理帐目之会议纪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总帐目之辅助资料的组成文件 1 收入徵收表—— 格式2。 2 开支支付表—— 格式3。 3 出纳活动帐—— 格式4。 4 银行实体发出之结余证明—— 格式6。 5 结余调节表—— 格式8。 6 未入帐支票表—— 格式9,以及相应支票之银行对帐单。 7 机关或实体交付之不固定收入表—— 格式10。 8 十二月份各银行帐户之对帐单。 9 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代表处之公库的月度银行对帐单。 10 澳门驻里斯本经济贸易代表处之公库帐、出纳活动帐之交易记录及往来活动对数表。 11 澳门特别行政区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财产纪录,包括: 11.1 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动产清单; 11.2 澳门特别行政区之不动产清单; 11.3 澳门特别行政区之车辆及船队清册; 11.4 政府停车场清单。 12 财税厅收纳处之月度活动摘要表(财政局DSF—— 格式170)及收纳处收纳员之月度收支申报书(财政局DSF—— 格式324)。 13 特许经营公司的资料,包括: 13.1 特许合约的新增及变更等资料; 13.2 各特许经营公司所缴纳专营收入金额之报表及证明,用以显示管理期间内应缴税款、缴纳豁免证明、计算资料及徵收收入等情况。 14 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七十七条及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审计後编制之报告书。 15 曾向公共部门发送的有关制定、执行及控制年度预算制定之传阅公函及指引。 16 税收优惠之资料。 17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财务参与之私营机构的资料,包括: 17.1公司章程之登记或变更; 17.2 股东或合同的变更(出资方式、增加或减少资本、盈余的分享及亏损的分担等); 17.3 股东之贷款合同的变更、年度帐目(资产负债表及损益帐)及有关会计政策、公司机关的负责人名表、活动计划及预算、年度及特别股东大会之会议记录、行政管理机关议事记录之簿册及报告书、监事会之报告书及意见书、及外部审计报告书等。 18 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PIDDA)之预算开支执行表。 附件三 代理银行之公共财务年度活动报告的组成文件 1 收付款项汇总表—— 格式19。 2 预算活动存款表—— 格式20。 3 预算活动付款表—— 格式21。 4 出纳活动存款表—— 格式22。 5 出纳活动付款表—— 格式23。 6 印花票证收取及交付表—— 格式24。 7 贵重物品或其他有价物收取及交付表—— 格式25。 8 上年度预算执行结余转移之证明—— 格式26。 9 结余调节表—— 格式27。 10 十二月份及显示於补充期间所作支付之银行对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