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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08
【法规编号】 68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78/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以信贷方式,向汇业银行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考虑到汇业银行有限公司的最新情况;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第一款e项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经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第十二条i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以信贷方式,向汇业银行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二、使用上指信贷的具体条件及数额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
  
  三、根据上指信贷安排而提取的款项,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支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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