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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9-27
【法规编号】 68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82/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乡村马路的土地的批给。

[接上页]

  1)独立平房: 建筑面积403平方米;
  
  2)停车场: 建筑面积17平方米;
  
  3)专用花园: 面积45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面积66(陆拾陆)平方米的地块被视为“非建筑”区域,只准沿地界建造不超出2.5(二点五)米高的围墙和建造斜坡的挡土墙。
  
  3. 第一款所述面积在为发出有关使用准照而作实地检查时可作修改。
  
  第四条 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的规定,乙方须每年缴付总金额为$7,470.00(澳门币柒仟肆佰柒拾元整)的租金。
  
  2. 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所公布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18(拾捌)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所订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工程图则及甲方审议该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腾空以字母“A”及“B”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发出的第6003/2002号地籍图中的地块,并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2)执行地段内稳固斜坡所需的工程;
  
  3)执行建筑物周围的景观整治工程。
  
  第七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所订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应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保证金,且调整金额为$7,470.00(澳门币柒仟肆佰柒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租金的数值调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应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九条 款——转让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批准,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是有关溢价金方面。
  
  2. 现时存於土地工务运输局,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11-01-77-099087号银行担保缴交的金额$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的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十条 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第七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3)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该幅土地连同其上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一条 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准时缴付租金;
  
  2)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3)违反第九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
  
  4)不履行第六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二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三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的法例规范。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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