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第二及第三款所指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以兼任制度担任职务,并可给予报酬,金额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六、如有需要,且不影响以上数款的规定,行政暨公职局负责向“谘询委员会”提供补充的行政及技术支援。 第十二条 出席费 一、“谘询委员会”及专项小组的成员,因出席“谘询委员会”的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二、第三条第三款所指获邀列席“谘询委员会”会议的人士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三、组成“谘询委员会”秘书处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因出席“谘询委员会”的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但已获发报酬者除外。 第十三条 财政资源 一、“谘询委员会”运作所需的财政资源登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中拨予行政暨公职局的款项内。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谘询委员会”秘书处每年须向行政暨公职局递交开展活动所需的财政预算案。 第十四条 撤销澳门公共行政观察站 自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批示公布时起撤销经第18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的澳门公共行政观察站,并终止有关成员的任期。 第十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