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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考虑到新计划中按用途分配的建筑面积较第125/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中订定的面积为小,故无须缴付附加回报。 十一、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十二、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 十三、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透过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五日递交由吴子锋,已婚,及Ho Alves, Serafim Jo?o或Serafim Jo?o Ho Alves,已婚,两人的职业住所设於澳门贾伯乐提督街125号地下,分别以吉时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经理身分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第一条 1. 基於透过载於Manuela António私人公证员事务所153册第100页的二零零四年十月八日公证契约所订立,位於澳门半岛沙梨头街106号、108号及无门牌编号,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53L册第217页第22774号、B16册第195页背页第3285号及B32册第38页背页第11920号的房地产的买卖合同,透过本合同,甲方“事後”批准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与乙方,其法律制度已根据由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5/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的规定进行统一,并由此组成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202(贰佰零贰)平方米,在作为本合同组成部份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发出的第4818/1994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1”、“B2”、“C1”及“C2”定界及标示的地段。 2. 根据对该地点所订定的新街道准线的规定,透过本合同,将上款所述地段的两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分别为3(叁)平方米及1(壹)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2”及“C2”标示的地块归还甲方,以纳入其公产作为公共街道。 3. 现该幅面积198(壹佰玖拾捌)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B1”及“C1”标示的土地的批给由公布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125/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的合同条款约束,根据新的街道准线及新的利用计划,有关合同的第二条款更改如下: “第二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 2. 上款所述楼宇的用途如下: ?商业:建筑面积141平方米; ?住宅:建筑面积1,059平方米。” 第二条 1. 土地的利用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和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