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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06
【法规编号】 68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0/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正规教育阶段的学习年限的实施日程。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9/2006号法律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正规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学习年限的实施日程如下:
  
  (一)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校年度起,幼儿教育的学习年限为三年;
  
  (二)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学校年度起,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并由该学校年度入读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学生开始适用。
  
  二、为着一切法律效力,现时幼儿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小学教育预备班分别相当於幼儿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第三年。
  
  三、在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学校可选择保持现时高中教育的学习年限,或对在该学年入读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学生实行新学制。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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