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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8-06
【法规编号】 68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27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透过九月六日第27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龙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交通事务局大楼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27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216,680,000.00(澳门币贰亿壹仟陆佰陆拾捌万元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九月六日273/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60,883,085.00
  
  2007年
  
  $ 141,680,000.00
  
  2008年
  
  $ 14,116,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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