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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30
【法规编号】 68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2007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核准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优异表现证明书式样。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第11/2007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优异表现证明书式样,该式样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内,而该证明书由印务局专责印制。
  
  二、证明书以附件一所指的颜色及特徵印制,并按附件二的指引填写。
  
  三、本批示自公布日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

  
  ———
  
  附件一
  
  规格:210毫米 x 297毫米
  
  A——熨金色
  
  B——四色混合渐变
  
  C——透底渐变色
  
  D——深绿色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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