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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23
【法规编号】 68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2/2007号决议,修改规范对政府工作的质询程序的八月九日第2/2004号决议的第九条。

[接上页]

  二、该阶段结束後,上述署名议员有权随即发言,要求就有关答覆作出澄清,时间不超过两分钟,政府有权使用四分钟时间作出答覆。
  
  三、该阶段结束後,任何一名其他议员有权随即就政府的答覆要求作出补充澄清,时间不超过一分钟。
  
  四、补充澄清的要求集体轮流提出,各人发言结束後,主席交由政府发言,政府共有十分钟的时间作答覆。
  
  五、要求澄清的发言内容仅限於对政府答覆所产生的疑问。
  
  六、首份申请的质询完结後,其他质询按提出质询申请书的先後次序,依上述数款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主席在徵得提出质询的议员同意後,得更改上述数款所指的申请次序,或基於数份质询申请均涉及同一政府工作范畴,将该等申请归为一组。
  
  第十条 
  
  (质询的全体会议)
  
  一、质询的全体会议以公开形式进行,且不设议程前阶段。
  
  二、每次质询会议不得召开超过二次全体会议。
  
  第三章 
  
  书面质询
  
  第十一条 
  
  (申请)
  
  一、书面质询应向主席提交申请,申请书内须确切列明欲向政府质询的事项。
  
  二、每份书面质询申请中就质询的标的所提出的问题不得多於三个。
  
  三、每位议员每周得提出一个书面质询。
  
  第十二条 
  
  (告知)
  
  主席於收到书面质询後送交行政长官,以便行政长官知悉并作出答覆,并将书面质询副本派发给其他议员。
  
  第十三条 
  
  (答覆)
  
  政府应在行政长官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覆。
  
  第十四条 
  
  (答覆的告知)
  
  主席於收到政府书面答覆後送交每位议员。
  
  第四章 
  
  最後规定
  
  第十五条 
  
  (废止)
  
  第3/2000号决议以及第1/2001号决议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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