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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 土地的利用权价金调整为$45,180.00(澳门币肆万伍仟壹佰捌拾元整)。 2. 根据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的第67/2000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规范完善批给合同第三条款第3款的规定,豁免乙方缴付金额为$7,440.00(澳门币柒仟肆佰肆拾元整)的利用权价金。 3. 余款$37,740.00(澳门币叁万柒仟柒佰肆拾元整),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发出的第4/200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4. 每年缴付的地租为$113.00(澳门币壹佰壹拾叁元整)。 5. 不准时缴付地租,将按照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强制徵收。 第四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五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条款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的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方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上述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款——合同溢价金 合同溢价金$286,734.00(澳门币贰拾捌万陆仟柒佰叁拾肆元整),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发出的第4/200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其副本已存於有关案卷内。 第七条 款——转让 1. 当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许可,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须以存款、其条款获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50,000.00(澳门币伍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八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使其有效执行任务。 第九条 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经批准而更改批给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全部或部分收回土地。 2. 当发生下列任一事实,土地亦会被收回: 1)第五条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2)未经同意而中止土地的利用。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长官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将产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权全部或部分被撤销; 2)土地全部或部分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有权收取由甲方订定的赔偿。 第十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一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