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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7-11
【法规编号】 68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6/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修改第72/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五)项。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5/2002号法律通过的《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2/2006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五)项改为:
  
  “(五)《机动车辆税规章》第十五条第一款(七)项提及的秘书——正选秘书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补秘书余佩莲。”
  
  二、保留经济财政司司长第72/2006号批示的其他规定。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於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产生效力。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
  
  ———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陆洁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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