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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30
【法规编号】 683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6/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河边马路及青洲大马路的土地的批给失效。

[接上页]

  随着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的生效,由於没有进行合同契约第二条款(上述训令第3项条件)规定的利用,除某些被保留的规定外,上述的临时性批给改为受该法律的规定约束。根据经八月十三日第8/83/M号法律修改的第一百九十五条d)项规定,倘原订的土地利用期限届满,并因可归责於承批人的过错而没有进行利用,则适用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这些规范性规定对因归责於承批人的原因而不遵守土地的利用期限,制定处罚制度,向其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直至宣告批给失效为止,然而应首先适用合同内订定有关期限、缺乏或中止利用,以及处罚的规定。
  
  在这情况下,虽然行政当局较被动,但承批人或该制冰厂及冰库的所有人公司亦没有及时根据合同契约第二条款(上述训令的第三项条件)的规定,对该幅面积1,685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利用,即使所批出的土地对其有好处及利益,而随着扩建工厂设施需要所伴随的社会经济原因消失,有关批给变得没有理据。
  
  此外,这情况与缺乏可动用土地及利用该等土地发展新的工程,如发展住宅、酒店、工业或服务业等项目,以及兴建集体设施及公共空间等用途的需要不相符。
  
  另一方面,为期二十五年的租赁期(临时占用)已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届满,由於该批给属临时性质,并不符合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基本要件,因此无法续期。
  
  当不履行合同的规定,没有在批给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利用,已构成宣告批给失效的理据,故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a)项和第二款适用於上述合同。
  
  虽然宣告批给失效可以保护批给实体的利益,但为使有关人士能就无利用土地提出合理解释,土地工务运输局通知了Sun Chi Iat,其为批给拥有人Sun Chi
  
  Chuen的继承人的受权人及转受权人,以及通知了“中山制冰厂及冰库有限公司”的代表,该公司拥有上述制冰厂并以该厂需要扩建而申请上述批给。
  
  由於该公司的代表在较早前已表示不反对宣告批给失效,而只有Sun Chi Iat透过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递交的申请书,对该通知作出回覆,请求撤销批给失效的通知,因为该土地已全面履行其功能,在扩展冰厂业务上作出长远的贡献,并用作储存及存放冰制品和生产所需的其他材料,此外,还在其他土地上开辟通道,以便重型车辆进出和在冰厂内进行装卸,同时开挖水井作供水之用。
  
  另外,亦请求确认继承人本身的权利,或联同另外两幅土地的持有人行使赋予的权力,申请更改该土地的用途及利用。
  
  随後,鉴於所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及代表中山制冰厂及冰库有限公司的继承人达成共识,故Sun Chi Iat以上述身分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声明接纳宣告批给失效,并放弃先前的请求。
  
  因此,案卷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举行会议,由於可归责於承批人的原因导致该幅面积1,685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1册第14页背页第19553号的土地在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有关租赁(临时占用)期届满时,仍未根据由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契约规范的合同第二条款的规定进行利用,故同意宣告该批给失效。
  
  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前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面积1,685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41册第14页背页第19553号,位於澳门半岛,邻近青洲河边马路及青洲大马路,在附件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发出的第3580/1991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B”、“C”及“D”定界与标示,由载於前中央公钞暨会计局101册第77页的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契约规范,批予Sun
  
  Chi Chuen的土地的批给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将该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还给澳门特别行政区,承批人的继承人无权要求任何赔偿。其中面积为1,460(壹仟肆佰陆拾)平方米的“A”地块用作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为公共道路及步行区,而面积分别为102(壹佰零贰)平方米、106(壹佰零陆)平方米及17(拾柒)平方米,价值分别为$102,000.00(澳门币拾万零贰仟元整)、$106,000.00(澳门币拾万零陆仟元整)及
  
  $17,000.00(澳门币壹万柒仟元整)的“B”、“C”及“D”地块则用作纳入私产。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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