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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30
【法规编号】 68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2007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


  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於二零零二年七月十日透过照会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其接受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五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的接受书;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上述《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修正案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中、英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报》第一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
  
  一、第八条第6款修改为:“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各种便利。”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7款:“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委员们应在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大会决定的条件获得联合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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