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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3
【法规编号】 68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1/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以有偿方式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澳门半岛林茂巷的土地的临时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并修改该土地的批给。

[接上页]

  十一、合同第三条第1款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发出的第86/2006号不定期收入凭单,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92215),其副本已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
  
  1)甲方准许丙方以$3,760,000.00(澳门币叁佰柒拾陆万元整),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379.36(叁佰柒拾玖点叁陆)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377(叁佰柒拾柒)平方米,位於澳门半岛林茂巷,其上建有8号楼宇,价值为$11,613,691.00(澳门币壹仟壹佰陆拾壹万叁仟陆佰玖拾壹元整),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28册第174页第10668号,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发出的第2726/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及“A2”标示土地的临时批给转让予乙方,并获乙方接受。该临时批给由载於前财政司第270号公证书记录簿册第38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
  
  2)由於更改用途及标的,该批给修改如下:
  
  (1)将一幅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面积2(贰)平方米,将脱离1)项所指土地,以字母“A2”标示於上述地籍图中的地块归还予甲方,以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产,作为公共行人道;
  
  (2)以租赁制度批出两幅面积分别为30(叁拾)平方米及3(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B1”及“B2”标示的地块,该等地块均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其总价值为$939,343.00(澳门币玖拾叁万玖仟叁佰肆拾叁元整)。
  
  2. 基於上款2)项所述的修改,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发出的第2726/1989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B1”和“B2”标示的批出土地的面积改为408(肆佰零捌)平方米,以及由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的合同第三条款、第四条款、第六条款、第八条款及第十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单一所有权制度的15(拾伍)层高楼宇,其建筑面积按用途分配如下:
  
  
  
  三星级酒店:
  
  4,612平方米;
  
  停车场:
  
  970平方米。
  
  第四条 款——租金
  
  1. ......
  
  a) 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缴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年租为$20.00(澳门币贰拾元整),总金额为$8,160.00(澳门币捌仟壹佰陆拾元整);
  
  b)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缴付的年租总额改为 $53,395.00(澳门币伍万叁仟叁佰玖拾伍元整),其计算如下:
  
  
  
  三星级酒店:4,612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46,120.00;
  
  停车场:970平方米 x $7.50/平方米
  
  $7,275.00。
  
  2. ......
  
  3. ......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由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腾空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B1”及“B2”标示的地块,并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第八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本合同第二条订定的利用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最高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
  
  3. ......
  
  4. ......
  
  第十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提供一笔相当於年租的保证金,金额为$8,160.00(澳门币捌仟壹佰陆拾元整)。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可应乙方要求,并在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由财政局退还。”
  
  第二条 
  
  土地的利用期限为30(叁拾)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第三条 
  
  在不妨碍丙方按照由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公证契约规范的批给合同第九条款订定的条件,缴付$2,157,800.00(澳门币贰佰壹拾伍万柒仟捌佰元整)的情况下,乙方尚须向甲方缴付$10,511,129.00(澳门币壹仟零伍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玖元整)的合同溢价金,其缴付方式如下:
  
  1) $4,000,000.00(澳门币肆佰万元整),於交回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余款$6,511,129.00(澳门币陆佰伍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玖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3(叁)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连利息合计为$2,279,788.00(澳门币贰佰贰拾柒万玖仟柒佰捌拾捌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後6(陆)个月内缴付。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五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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