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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转让合同条件通知承让公司。承让公司透过由何耀燊,离婚,澳门出生,居於氹仔岛,基马拉斯大马路449号“Imperial Mansion”大厦三十一字楼“A”,以高见联营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身分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分及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Ant?io Baguinho核实。 第一条 透过本合同,并经甲方核准,丙方以金额$6,200,000.00(澳门币陆佰贰拾万元整),按照受公布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八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63/SATOP/98号批示规范的批给合同所订定的条件,以及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第二庭在第CV2-01-0024-CEO号通常执行案笔录中有关批示的规定,将一幅以长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积521(伍佰贰拾壹)平方米,价值为$16,938,005.00(澳门币壹仟陆佰玖拾叁万捌仟零伍元整),标示於物业登记局B33册第163页第12533号,位於澳门半岛美副将大马路2号的土地的批给合同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乙方,并获其接受。 第二条 1. 土地利用的施工期限为30(叁拾)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起计。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图则及甲方审议和核准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四条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