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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1
【法规编号】 68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贷学金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额,贷学金、奖学金、特别助学金每月发放金额,以及旅费津贴及住宿津贴金额的上限。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以及由第17/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第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贷学金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制如下:
  
  家庭成员人数
  
  每月人均收入
  
  1
  
  $ 6,500
  
  2
  
  $ 6,000
  
  3
  
  $ 5,600
  
  4
  
  $ 5,000
  
  5人或以上
  
  $ 4,700
  
  二、贷学金及奖学金每月金额如下:
  
  国家及地区
  
  发放金额
  
  中国
  
  澳门
  
  高等教育
  
  $ 2,50
  
  大学预科
  
  $ 2,000
  
  内地
  
  $ 1,500
  
  台湾
  
  $ 2,500
  
  香港
  
  $ 4,000
  
  其他国家和地区
  
  $ 4,000
  
  三、特别助学金每月金额相当於上款订定的金额另加百分之二十。
  
  四、受益人的旅费开支等於或超过$2,000(澳门币贰仟元)可申请旅费津贴。
  
  五、旅费津贴金额上限为$6,500(澳门币陆仟伍佰元)。
  
  六、受益人的住宿开支每年等於或超过$4,800(澳门币肆仟捌佰元)可申请住宿津贴。
  
  七、住宿津贴金额上限为每月$1,500(澳门币壹仟伍佰元)。
  
  八、废止第18/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实施。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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