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七条 一、 当以下人员以公务目的参加台风委员会的工作时,政府应避免不必要的耽搁,采取适当措施,尽快协助其进出澳门。 (一)台风委员会会员政府代表以及参加台风委员会工作的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及世界气象组织代表; (二)台风委员会的官员,其家属及其他家庭成员; (三)除台风委员会的官员外,其他履行有关台风委员会任务的人员及其家属; (四)经徵求政府意见後由台风委员会授权作为传媒或其他资讯机构的代表。 二、 应为本条所提及的人员加急免费办理签证。 第八条 政府应按惯常方式为外地的台风委员会官员提供附有家具的宿舍及支付医疗福利。 第九条 一、 政府应提供每年总额至多为250,000.00美元整(贰拾伍万美元)的捐款,供台风委员会秘书处支配。此项捐款应作为严格专用捐款,用於支付如本协定附件所列明的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部分费用和日常运作费用。 二、政府应於年度初提供捐款。 三、捐款应於澳门特区银行内透过特别的帐户交存。 四、政府应按以下详细资料将捐款存入银行帐户: 帐户名称: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世界气象组织台风委员会 银行名称:大西洋银行 帐户号码:900 560 0458 银行地址:澳门新马路22号,邮政信箱465 银行SWIFT码:BNULMOMX 五、 任何生成的利息均应存入捐款并根据本协定加以使用。 第十条 台风委员会秘书处应负责捐款的管理,并向政府和台风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与捐赠基金相关的所有财务帐目及报表应以美元表示。 第十二条 一、捐赠基金应支付附件所列与秘书处有关的下列费用,以及签约双方以书面形式商定的其他费用。双方每年将根据现有资金情况对本协定附件进行修订。 二、台风委员会须用捐赠基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负责承担秘书处不属本条第一款范围的活动费用。 三、在捐款的任何部分用於本协定附件所列项目以外的用途之前,应事先徵求政府的意见。 四、在本协定根据第十七条终止或本协定期满之日,捐款的剩余部分将继续由台风委员会持有,直至用该笔资金支付了台风委员会的所有费用为止。之後,捐款的所有结余及利息(如有的话),须与第十四条中提及的最後财产报告一并退还政府。 第十三条 一、捐赠基金赞助的设备、用品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属台风委员会。 二、政府专为秘书处使用目的所提供的任何可移动和不可移动财产及设施仍属於政府的财产。 第十四条 一、捐赠基金只服从政府惯常方式的内部和外部审计程序。 二、台风委员会应向政府提供根据政府的惯常方式会计和报告程序编制的以下报表和报告: (一)显示截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在本协定期满或终止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出最後报告和最後报表。 第十五条 一、 本协定可应任何一方请求,通过相互同意加以修订。任何此类修订应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字。 二、 如政府内部和外部审计员发现基金被滥用或与帐目不符,政府保留中止全部或部分付款,又或要求退款的权利,包括捐款生成的利息。在此情况下,台风委员会应根据审计建议和政府的惯常方式向政府退赔。 第十六条 台风委员会与政府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任何分歧,应寻求友好一致的解决方案。台风委员会与政府关於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根据东道国协定第XIV条解决。 第十七条 一、本协定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应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四年期内重新检讨续期的可行性。本协定在东道国协定根据其第XV条而终止时随之终止。 本协定於2007年2月13日在中国澳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省略签署) ——— 附件 项目名称 工作人员 专业工作人员 辅助工作人员 设备 家具 信息技术设备 办公设备 办公用品 办公室的经营管理 办公室的保安和安全费用 办公室的清洁和维修保养 通信(电话,传真,邮资,互联网/电子邮件费、传播费用) 公共事业和杂费 出版物 信息和参考资料(不包括具体项目的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