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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1
【法规编号】 68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修改第14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透过第14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卫安(澳门)有限公司订立「购置供澳门国际机场使用的CCTV系统」之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14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9,577,067.90(澳门币玖佰伍拾柒万柒仟零陆拾柒元玖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14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1,915,413.00
  
  2006年
  
  $ 3,351,974.00
  
  2007年
  
  $ 4,309,6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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